新铝时代(3016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1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