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000422)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6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1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 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 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