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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60308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CIGCIG(SH:603083)2025-06-16 10:3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