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