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应该及时报告: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广 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