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明确办事程序,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制定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