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