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执行。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 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