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 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六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贵所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5〕第 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问询函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或"本回复"),现提交贵所,请 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草案显示,你公司、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 简称太盟投资)及上海朔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朔达投资)分别 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开曼子公司 I)63.59%、 32.02%、4.39%股权,开曼子公司 I 通过 Nin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