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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003013)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地铁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子林律师、胡婕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