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301252)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6月)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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