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懋科技(603306)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MTHMT(SH:603306)2025-06-23 10:15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94 号 致: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