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002487)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规 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