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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600173)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项目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或口头证言;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对于本 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境 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