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600780) -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西通宝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