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 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 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