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药(300391)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6月)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 任,应在辞任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 该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