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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扬电子(301389)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 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慧徳合伙")、荣婕、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说明如下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是一家从事复合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