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 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振 宇 周 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