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扬电子(30138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上市公司")拟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杨慧达、温州慧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荣婕、 杨慧明、上海茂之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玉麟、管丹、张骏锦、 胡鹤一、陈余谦购买其所持有的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佑新材"或"标的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德佑新材 7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 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