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60062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 |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应将本制度文件提交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建议其遵守本制度中与之相关的条款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如本公司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其应当遵守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该子公司在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之后可免于执行本制 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