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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达股份(002865) -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DrindaDrinda(SZ:002865)2025-06-30 12:32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经验。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当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 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 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条 为强化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 C1((下称"《企业管治守则》")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