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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00096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 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