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00292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