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002921) -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 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1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