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30158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 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