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301580)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