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30021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 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