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30148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1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