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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002092)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期货业务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 免频繁短线交易。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 事长期业务或展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公司用于期货业务的保证金规模不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全资、控股子 公司不得操作期货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期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简称"期货业务")的经营行为和业务流程,加强对期货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交 易风险,确保期货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