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 -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 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