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68859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 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 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合光能")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