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石创新(68877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影石创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