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00232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永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设立的证券 投资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