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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301155)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江苏海力风电设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