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 - 累积投票制工作制度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 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计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