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决定设立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无法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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