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00259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修订)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