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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60017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 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 则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