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雅股份(301108) -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818 号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下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