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