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601000) -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唐山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