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002843) - 独立董事制度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更好 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泰嘉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