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002272)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