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002272) -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