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 - 卧龙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 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