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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 -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政治工作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