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 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