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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605008)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 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 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9 日 经对照公司及标的公司实际情况并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后,公司董事会 审慎判断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长科 100%股权。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宁 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