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002165) - 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和内控制度 建立和实施的有效监督,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 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